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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電商網站主您需要知道這些事 !

請注意 ! ! ! 跟電商網站的網站主分享一下 2023 的網路銷售的新制規定,但不見得是所有電商網站主都適用這新的規定,所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財政部的官網有發文說明三項容易被誤解的項目 (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上路,請注意容易誤解三件事 ) ,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可以點選連結看發文內容,以下引用其內容,簡單的跟大家分享 :

自(112)年 1 月 1 日起 ( 西元 2023 年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上路,容易被誤解的三項目

第一,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

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 8 萬元;勞務 4 萬元)者,得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今年 1 月 1 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屬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2 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第三,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誤以為都有 4 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按營業稅法第 30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111)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 1 月 1 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為輔導期,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1 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營業人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可選擇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

以上就是跟大家分享了解的事項 : 新的網路銷售新制,但現在網路銷售的競爭很大,沒有獨特及優質的商品或是CP值超高的商品都應該很難達到高營業額更別說是營業稅起徵點了,所以營業稅起徵點(貨物 8 萬元;勞務 4 萬元)也算是一個門檻 ! 真要說到當月銷售額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我想絕大多數的網站主或電商主都會照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和納稅的,畢竟這是義務也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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